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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能做什么?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3-29


  特邀嘉宾: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霍津义、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姬宏俊、兴业银行研究规划部 华武 博士


  日前,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探讨了数年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终于出现了一个良好的端倪。那么,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能做什么?就此话题,本报邀请了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霍津义、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姬宏俊和兴业银行研究规划部华武博士作为本期话题的特邀嘉宾,阐述他们的观点。

  主持人:目前,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在这些合作中哪些与资产证券化有关?信托公司推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已经做了哪些有益的尝试?
  霍津义:目前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主要涉及的是托管、结算、信托产品代销等业务,资产证券化类型的业务还不是很多。这个领域目前基本上还处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阶段。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在住房按揭贷款信托、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股权收益财产信托等方面进行了很有益的尝试。北方信托也推出过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校学生公寓和公有住房优先收益权信托项目,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已经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实践。
  姬宏俊:的确,近年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很多信托公司做了有益的探索:在不良资产处置证券化方面,如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4月已开始运作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在优化银行信贷结构证券化方面,2003年以来,很多信托公司都在与银行合作,以信托方式推出准证券化产品,为标准意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国家9个相关部委正在协商资产证券化运作,虽然大规模的证券化没有正式推开,不过,有些较小的项目已开始在尝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华武:混业化经营是商业银行的未来趋势。自2003年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以来,银信之间的合作结盟已蔚然成风。随着信托业发展迅猛,它为商业银行合作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优势平台,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契机,增强了银信合作的必然性。同时,银行也可以借助信托平台涉足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市场领域,这有助于银行拓展发展空间,调整业务及收益结构,共创银信“双赢”局面。这种合作将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借力开拓发展空间、银行债权类信托计划和不良资产的处置等诸多方面。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及大型企业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已经做出特色,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信托无限网

  主持人: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中国金融市场最后一块大蛋糕”,除了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希望能够参与其中。那么,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具有哪些独特的优势?
  霍津义:信托公司的主业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性质先天决定了信托公司就是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阻碍信托公司成为SPV。相关条款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说明,这为以信托产品形式来进行资产证券化扫清了障碍。此外,银行和信托的相关法规也对银行作为信托产品的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样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业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所有金融机构中,合法合规地以SPV身份切入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信托公司这惟一的渠道。尽管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尚难短期出台,但是监管部门对此还是给予了充分的支持。
  银信资产证券化的合作是一种有利于双方的业务。银行可以快速地实现资产的变现,满足了其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其流动性的提高、新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如果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率较利率水平高一些,将资产证券化后的信托产品再定向卖给银行特定的客户,则有利于稳定其客户,并将有效提升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信托产品的发行是采取私募的形式,可以达到这种效果,而一些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公募发行方式是不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增加收益,提高整体业务水平。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双方,能够持续发展下去。
  姬宏俊: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积极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探索。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上海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中原信托与光大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准信托产品已逐步兴起。
  信托公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体现在受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财产隔离功能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第二,比较优势。目前可能的模式,一是成立一家“空壳公司”,即国际市场中通行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由其具体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银行内部设立机构充当特殊目的公司;三是信托模式。前两种方案都不具备信托公司的优势,即信托资产属于独立资产,它们无法像信托公司那样做到资产隔离。从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较小一些,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方式。第三,创新能力强的优势。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能力强,可有针对性地为银行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实现其优化信贷结构、增强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具备一定市场基础,银监会对信托的监管也积累了经验,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能力不断增强,这些都为信托公司在解决银行信贷结构和资金流动性问题上的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国家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健全之前,证券化产品的探索绝不可能完全照搬标准的模式,银信合作将呈现出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会在准资产证券化产品上继续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特色。信托无限网

  主持人:影响银信合作推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会在哪里?
  姬宏俊:资产证券化需要满足以下主要条件: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资产组合及债券有限追索;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税收中性,即不因证券化的结构产生新的税赋。信托模式在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如下主要障碍。
  一是信托受益证书目前还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证券化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仍未出台,多部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还在酝酿中。二是销售能力。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每项信托计划的合同数不得超过200份,而银行的信贷资产通常是几亿、几十亿的项目,通过200份的资金信托合同来融资,几乎没有操作性。三是评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四是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信托产品只能转让,不能自由进退,缺乏证券的高流通性,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直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展。另外,以信托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就要承担相应风险,就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等很难承担大量处置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
  华武:除了要修改和放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200份、5万元”的规定,从法律上探索突破规模限制的途径,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外,还应当组建和完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有效链接的标准化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标准化的权益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与银行交易系统互通的信托产品交易系统,便于双方有效合作,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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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产证券化中,以信托模式可以介入的领域:
  一、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建立处置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使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流动起来,需要有高效的定价、交易以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重新配置市场。将流动性不强的单笔不良资产和其他企业债务工具包装组合成流动性很强的融资工具,并辅之以信用增强手段,使得拥有这些不良资产的国有企业可以重新在公开市场上再融资。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就是银行把按揭人抵押的房产打包,组成资产池,将相同期限、相同金额、相同利率、相同风险程度及贷款审核程序的按揭贷款进行组合,由中介评估机构定价;银行再将此资产出售给证券承销商,回笼资金;然后由券商将其向投资人发行或上市。
  三、企事业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应收账款风险小、数额巨大,适合形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融资。如:医药行业中的有实力的知名药厂、设备供应商销售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公用事业对企业个人的应收款等。
  四、基础设施收费和其他租金收入的证券化。收费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铁路等,以及公产房屋租金收入,港口、石油钻井等大型设备的租赁收入也是可以用作证券化的资产。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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